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辖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赛高国际街区1幢2单元19层21093室。
法定代表人柏景,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B座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3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上诉人以合同纠纷起诉上诉人,应由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上存在争议,且双方尚未对纠纷所涉情况进行协商,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不适用涉案合同第十条第三款之约定管辖,而应当适用前述“法定管辖”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之《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乙方(原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应确认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飞
审判员***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