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498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邵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心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崔银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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