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4989

原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邵娜,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心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崔银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05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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