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路西段祥和花园二号楼一楼东门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10190507C。
法定代表人:崔银波,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77923712P。
法定代表人:胡庆伟。
申请执行人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陕0902民初444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1万元,并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承担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拒不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司法文书,并两次对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网络查询及线下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902执4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涂必明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