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执异1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路西段祥和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10190XXXX。
法定代表人:崔银波。
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77923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安康众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31号(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73506XXXX。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15号,身份证号码:612401197309040015。
被申请人:柯某某,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0402197609020803。
被申请人:柯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康市汉滨区流水镇七里村八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8605147321。
本院在执行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欢乐公司”)与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康伟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欢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安康众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众源公司”)、胡某某、柯某某、柯某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西安欢乐公司称,各被申请人在安康伟业公司成立和经营过程中,不但存在着出资不实,而且还存在着抽逃出资的事实。另外,安康伟业公司与各被申请人之间还存在着人格混同的事实,故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为共同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1.安康伟业美佳精品建材家居广场《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汇总表复印件,安康汉水美食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汇总表复印件;
2.安康伟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安注会验字(2009)第091号验资报告复印件、陕高会验字(2011)233号验资报告复印件;
3.安康众源公司公司登记信息及安注会设验字(2011)第062号验资报告复印件、安注会变验字(2011)第107号验资报告复印件;
4.(2019)陕0902民初4448号之一、之四、之五、之六调查令及账户明细信息;
5.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明细账查询复印件一组;
6.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西安欢乐公司诉安康伟业公司、安康众源公司、胡某某、柯某某、柯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0902民初444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康汉水美食苑、安康伟业建材广场工程款741000元,被告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2020年3月31日支付20万元,2020年6月30日支付441000元,如被告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2020年1月16日之前支付原告10万元,以741000元为本金,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承担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如被告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未自觉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对本案的全部标的的执行。二、原告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诉讼费11710元减半收取585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9375元,由被告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安康伟业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安康众源公司、胡某某、柯某某、柯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安康伟业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胡某某(持股比例99%)、柯某某(持股比例1%)。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西安欢乐公司主张胡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安康伟业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因胡某某对安康伟业公司的出资情况已由验资报告证实,且申请执行人所提供证据不能证实胡某某存在抽逃出资情况,故申请执行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西安欢乐公司如对验资报告存疑,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西安欢乐公司主张各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康伟业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及人格混同,因安康伟业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申请执行人的这一主张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