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660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10190507C。
法定代表人:崔银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46973U。
法定代表人:韩建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欢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98659.2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亿润经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亦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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