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7293号
原告:西安臻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品阁)1幢1单元11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23。
法定代表人: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欢欢,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康发光电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12。
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臻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康发光电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臻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臻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臻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董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格
打印:相丽华校对:马格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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