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3702号
原告:西安合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
被告:西安康发光电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成林。
原告西安合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康发光电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西安合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合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婧劼
书记员丁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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