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润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财保23号 申请人: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059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西口太奥广场12号楼3**1706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449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图中心11幢1**2301室 被申请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7G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51号中国人寿综合楼1栋7层722室 申请人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为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拓市场,共同以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项目。合作期限:项目开工至项目结算及合作款项结清。合作方式:共经共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以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投标,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收取管理费及承担税金,所有剩余工程款应当积极支付申请人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6月16日,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黄陵县交通运输局及代理公司延安中***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发送的《中标通知书》;2016年7月7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黄陵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2016年7月初,申请人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广元市英平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第三人广元市英平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上述以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的部分工程项目。2016年12月16日,申请人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签署《项目台账、账户及资金管理协议》;2021年11月22日,”项目经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审核,结算总价为:34685843.00元。黄陵县交通运输局委托黄陵县审计局审计,该项目工程款项结算最终确定为:31248587.00元,该笔款项已由第三人黄陵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额支付至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经对账核算确认,申请人应分得最终金额为7531040.11元。现因被申请人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且怠于主张权利,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相关款项,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单位: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川支行,银行账号:20361062900100000368331中7531040.11元,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13CXXXXXXXXXXXXX0001)。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川支行(账号:20361062900100000368331)内7531040.11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