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天星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2民初16696号
原告:西安天星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DJUY9W。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如孟,女。
被告: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东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9965851R。
法定代表人:可玉婷,总经理。
原告西安天星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天星阁公司)与被告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同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如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同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在被告位于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一路东段海伦春天的工地进行不锈钢踢脚线安装,项目名称为西安海伦春天幼儿园,工程完工后,经双方对账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欠原告4.6万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现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西安同济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原告西安天星阁公司与被告西安同济公司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揽的“西安海伦春天幼儿园”做不锈钢踢脚线的安装。同年6月28日,原告完成安装。
2021年8月30日,经双方对账,形成《西安海伦春天幼儿园不锈钢踢脚线结算单》一份,载明原告欠款金额为4.6万元。
此后,因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致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星阁公司为被告西安同济公司承揽的“西安海伦春天幼儿园”做不锈钢踢脚线的安装,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西安同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6元之请求,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天星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6万元。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