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1810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9965851R。
法定代表人:可玉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魁,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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