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4959号
原告:西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33768069Q。
法定代表人:王金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亭,男,该公司销售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1-21001-1-2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9965851R。
法定代表人:可玉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魁,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6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喆
书 记 员 杨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