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4472号
申请人:王**,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可**。
本院审理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6752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出具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75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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