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4472号 申请人:王**,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可**。 本院审理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6752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出具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同济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75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完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