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5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朱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星,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5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1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标的款160000元,双方予以认可,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法院交纳案件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3月20日领取并书面确认),剩余案件款60000于2020年4月18日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打入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执行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承担。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15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唐凤龙
执行员 姚向阳
执行员 刘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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