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兴昱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兴昱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贾继承,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5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朱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星,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5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1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标的款160000元,双方予以认可,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法院交纳案件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3月20日领取并书面确认),剩余案件款60000于2020年4月18日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打入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执行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局实业开发公司承担。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15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唐凤龙

执行员  姚向阳

执行员  刘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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