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锐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宁夏盛世华夏石材有限公司与咸阳锐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104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盛世华夏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石材区第F6-06、07号。
法定代表人:苏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虎,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咸阳锐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陈阳寨空压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乃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东,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宁夏盛世华夏石材有限公司与咸阳锐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咸阳锐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2016)宁0104民初11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咸阳锐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盛世华夏石材有限公司货款5424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4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14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咸阳锐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咸阳锐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咸阳锐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但该车辆无法找到,暂时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咸阳锐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582513元,本院已向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咸阳锐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贵
审 判 员 何永孝
审 判 员 陈 璐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戴岩松
书 记 员 马立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