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明园绿色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明园绿色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志强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明园绿色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志强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榆林市志强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埋设光缆工程的一方,高建光系其公司内部施工的分包人。榆林市志强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可以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符合《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