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8307号
原告: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兵,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王伟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