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1336号
原告:***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董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陕西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开源大道皓海大厦办公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云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云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云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王玮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巨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