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7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浪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粉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毕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8元,减半收取7334元,由上诉人西安曲线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任华
审判员 王慧芳
审判员 吉英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谧
书记员 胡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