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6204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萃联电子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注册号610112600237862。
经营者***。
被告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2667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萃联电子器材经营部与被告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萃联电子器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萃联电子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751元,剩余7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相帆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