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3546号
原告:宝鸡市圣泽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55248805E。
法定代表人:杜爱军,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泽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44101U。
法定代表人:刘慧,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宝鸡市凤翔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宝鸡市。
原告宝鸡市圣泽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泽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宝鸡市圣泽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11700元及从2021年4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15000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22日、31日就千阳县XX城XX园塑钢门窗签定了加工、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此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幼儿园已于2021年9月开学。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原告的施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共支付工程款4次,合计562000元,其余款项拖欠至今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未有任何结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施工地位于宝鸡市千阳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6200元,退回原告宝鸡市圣泽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红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鹏飞
书 记 员 王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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