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泽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泽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通用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5496号
原告:陕西泽基XX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三路18号第1幢105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慧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侠XX,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通用XX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卤阳湖开发区内府机场。
法定代表人:李继平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泽基XX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用XX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泽基XX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泽基XX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泽基XX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4元,减半收取8842元,由原告陕西泽基XX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 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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