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6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国,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凡,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哲,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XX城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康泰公司与雅居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是“综合包干单价不因其他任何原因(除合同约定外)而调整”,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综合单价包干、总价包干,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而调整”,结合康泰公司提交的《形象进度确认单》,其中经过雅居公司确认的部分施工项目工程量已高于合同附表列明的工程量,故涉案合同应当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审认定为包干总价有误;同时,因双方工程量未经结算,一审对涉案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基本事实并未查明。综上,原审判决在审理本案中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勤耕
审判员 张熠
审判员 臧振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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