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296号
申请人: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西侧水晶岛公寓楼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675916101312944521675。
法定代表人:史庆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国,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2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445916100006879965445。
法定代表人:李珂。
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1877号。申请人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28272.33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雅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28272.33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