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荣威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02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高新路50号南洋国际大厦5层。
组织机构代码2944521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荣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锦绣华庭b座1102号。
组织机构代码6641420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7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三日内履行以下义务:一、向西安康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380000元(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即2017年8月27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375元(按利率每日万分之1.75计,计算至2018年1月5日);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600元、执行费11200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914175元,逾期将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搬离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位于汉中市经开区南区南郑大道北侧***(汉水华庭)正在修建中的酒店(在建工程抵押)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调查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予以认可,其亦未能提供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