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保590号
申请人: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60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6万元,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402执保590号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 云 鹏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明洋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