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4401号
申请人:陕西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敬西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陕西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在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72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陕西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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