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20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在审理中,陕西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陕0402民初4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冻结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尾号269795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72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
现本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209号案件保全完毕。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审判员  王喜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