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4执1803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3029115.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16253.5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函费1905元;3.承担案件执行费3667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回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3513483.02元。现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4执18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