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公司,河北建设集团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442-2号
原告: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72。
法定代表人:敬西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天雄西路与新咸户路交汇处蓝光雍锦湾售楼部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47TM09。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西区)XX大道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品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称因与被告达成部分和解协议,变更诉讼请求为290000元,开庭当日即2022年3月2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均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5142元,退还323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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