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5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敬某峰,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进行了调查,并对其户籍地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25执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高超
审判员魏超宏
审判员李文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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