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执保483号
申请人: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师某某。
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89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陕西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师某某的银行存款83153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11日,冻结陕西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2384.51元(尾号582,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陕西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9459.83元(尾号558,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
二、2021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平安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4451.81元(尾号344,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311.46元(尾号891,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34元(尾号286,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4.35元(尾号983,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5042.68元(尾号965,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西安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4698.72元(尾号522,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89027.15元(尾号197,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
现该案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483号案件部分保全。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