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执保483号
申请人: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师某某。
咸阳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89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陕西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师某某的银行存款83153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11日,冻结陕西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2384.51元(尾号582,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陕西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9459.83元(尾号558,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
二、2021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平安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4451.81元(尾号344,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311.46元(尾号891,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34元(尾号286,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4.35元(尾号983,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5042.68元(尾号965,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西安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14698.72元(尾号522,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冻结师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89027.15元(尾号197,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
现该案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483号案件部分保全。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