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3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兴达通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环西延枫林逸景香荔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新开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兴达通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兴达通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475890元。案件受理费17138元,执行费17159元,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金融机构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2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