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达通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山西兴达通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巨航电力物资经销部、上海华通互感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02民初307号
原告:山西兴达通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环西延枫林逸景香荔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巨航电力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五里店五金机电城。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华通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路大徐家阁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兴达通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巨航电力物资经销部、上海华通互感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本院先后于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11日两次委托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原告山西兴达通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以放弃本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兴达通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兴达通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西兴达通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