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县中洲镇余家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127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淳安县中洲镇余家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淳安县中洲镇余家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本金151179.5元,执行费2168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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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