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27破申6号
申请人: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天清岛度假村10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根,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7年11月13日,申请人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坤园林公司)以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世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绿色世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通知了绿色世纪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绿色世纪公司于2002年9月28日在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2015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5)杭淳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绿色世纪公司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地坤园林公司工程款503953.8元。如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绿色世纪公司承担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503953.8元、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申请人地坤园林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绿色世纪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执行核实,被申请人绿色世纪公司的债务达3亿多元,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为57.9亩土地和9720平方米地上建筑物。
本院认为,申请人地坤园林公司作为绿色世纪公司的债权人,具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其提供的证据显示绿色世纪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申请对绿色世纪公司的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绿色世纪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蒋烟明
审判员  徐小庆
审判员  王文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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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