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27执2428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炜(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503140712),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天清岛度假村10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建坤,董事长。
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杭淳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由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款503953.8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0476元,执行费744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吕贤显
审判员 吴文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