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地坤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淳安地坤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淳商初字第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章献彪。
委托代理人:方小飞。
被告:淳安地坤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国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淳安地坤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淳安地坤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原告徐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