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民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龙江新村(龙江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969868381。
法定代表人:**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创,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科,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洪廷,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齐青,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若虚,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以上七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善立,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忠光,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倩,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一凡,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一飞,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飘娟,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杰,男,1956年8月1日出生,住广西田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景公司)、**创、李世科、吴洪廷、***、吴齐青、李若虚因与被上诉人林忠光、陶倩、林一凡、林一飞、黄飘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9)桂062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景公司、**创、李世科、吴洪廷、***、吴齐青、李若虚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景公司、**创、李世科、吴洪廷、***、吴齐青、李若虚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创、李世科、吴洪廷、***、吴齐青、李若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2元(上诉人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851元,由上诉人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创、李世科、吴洪廷、***、吴齐青、李若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雁
审判员 宋丞致
审判员 潘云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