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21民初64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超,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师,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龙江新村。

法定代表人:梁智创。

被告: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

法定代表人:黄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巨山,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晋荣,该局职工。

被告: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路**

法定代表人:李兆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曲波,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燕,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鸿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马山县市场白山镇同富社区金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黄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湘,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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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波,广西乡镇企业联合会法务主办。

原告***与被告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鸿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元(原告已预交984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娇

人民陪审员  陈绍猛

人民陪审员  梁海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廖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