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21执5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龙江新村(龙江桥头)。

法定代表人:梁智创。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

申请执行人:李世科,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梁智创,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林忠光,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陶倩,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被执行人:林一飞,男,1991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世科、梁智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62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0987.6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761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世科、梁智创、***与被执行人林忠光、陶倩、***、林一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林忠光、陶倩、***、林一飞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12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桂A×××××号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520987.6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韦 亮

审判员  林加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零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