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21执恢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龙江新村(龙江桥头)。
法定代表人:**创。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创,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创、***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62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标的520987.6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属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621执恢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零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