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21民初36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原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汇,******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龙江新村(龙江桥头),现营业地址:上思县思阳镇明江新城B区沿江商铺108、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969868381。
法定代表人:**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