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二区10-2-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芝萍,该公司经营者。
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二区。
法定代表人:罗长碧,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3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59593元。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立案,由吴应钦担任执行员,黄健担任书记员。
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违法风险告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桂1031执331号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应钦
二〇二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