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9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会芳五金经营部,住广西***乐里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刘先会,该经营部经营者。
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
法定代表人罗长碧。
申请人***会芳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桂1029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3310.4元,案件受理费2699.83元,申请执行费4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长期履行,即从2022年7月起,由被执行人每月28日前至少偿还7000元给申请人,且于两年内全部付清(即2024年6月28日前全部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2699.83元,申请执行费4000元由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029执5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