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巴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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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227执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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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平林村塘乐屯广西巴马安山矿发展有限公司(巴马至平林)公路以下原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MA5P995X4Q(1-1)。
法定代表人:严瑞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二区10-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101470246。
法定代表人:罗长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巴***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2022)桂1227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巴***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巴***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2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巴***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6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转账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巴***木业有限公司货款91200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268元,申请执行人广西巴***木业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计收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巴***木业有限公司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7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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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莫羡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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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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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罗贞
书记员饶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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