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4民初85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东办古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39068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三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安居大道路口三禾源商都六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662983368P。
法定代表人:刘龙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织金县三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