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兴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127-1号
原告贵州兴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西部(贵阳)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基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JAWP9A。
法定代表人涂新权,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汪嘉珅,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东办古佛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390689G。
法定代表人陈昌林,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兴旺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黔0115民初9127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