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民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玲,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古佛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390689G。
法定代表人:陈昌林,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丽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4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贵州丽马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 平
审判员 李厚军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钦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