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2122民初2584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住哈密市伊州区吾尔达村1-5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鄯善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小区5-1-5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逾期利息5,025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5年原告在被告承建的鄯善县啄木鸟服装厂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当年完成,被告除支付部分劳务费外,尚欠原告2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在2018年4月20日付清,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如诉判决。 被告***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在被告承建的鄯善县啄木鸟服装厂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当年完成,被告除支付部分劳务费外,尚欠原告2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是:“今欠到***现金20,000元,此款在2018年4月20日付清,承诺人:***”。在欠条上,被告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该欠条是被告***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共同出具的,故对欠款二被告负有支付的义务。现被告欠原告15,000元未支付,故对此欠款被告有支付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20日至今,按2018年央行长期LPR利率5.6%计算,计算5年,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4,2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15,000元,利息4,200元,合计1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63元,由***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公告费两次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