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701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07月08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960元,未执行到位4696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2年07月15日、2022年08月24日、2022年11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或轮候冻结;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不动产,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 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2022年11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房产、不动产、车辆查询回执及其他财产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701执18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特 审判员 艾开来木 审判员 刘 美 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建 忠